在列出可能引起过敏或不耐受的物质或产品衍生的配料或加工助剂时,需要考虑的欧盟法规有两方面。
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 (EU) 2019/33 第 48a (4) 条规定:“在不影响本法规第 41(1) 条的情况下,配料表中用于标明引起过敏或不耐受的酿酒化合物的术语,应在授权法规 (EU) 2019/934 附件 I A 部分表 2 第 1 列中规定。” » 这意味着,可能引起过敏或不耐受的添加剂和/或加工助剂可以在配料表中使用其在授权法规 2019/934 中列出的具体名称进行标示(例如,焦亚硫酸钾、亚硫酸氢铵、溶菌酶、酪蛋白……)。
但这不影响同一法规第 41(1)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为标示某些引起过敏或不耐受的物质或产品,如 (EU) No 1169/2011 法规第 21 条所述,应使用与亚硫酸盐/亚硫酸盐、蛋类及蛋制品以及奶类及奶制品相关的术语,这些术语应列于附件一 A 部分。”,而 (EU) 1169/2011 法规第 21(1)(a) 条规定,“应按照既定规则在配料表中标示这些物质或产品。”在第18(1)条中明确提及,并明确提及附件二所列物质或产品的名称。
具体而言,这意味着所有源自可能引起过敏或不耐受的物质或产品的酿酒化合物都应列入配料清单:
• 使用授权法规 (EU) 2019/33 附件一 A 部分中列出的术语之一
• 或使用其具体名称,但需附上授权法规 (EU) 2019/33 附件一 A 部分中列出的术语之一,以便明确提及“亚硫盐”、“鸡蛋”或“牛奶”。
鉴于上述情况,配料清单编辑器下拉列表中建议的亚硫酸盐相关酿酒化合物现在将显示如下:
• 亚硫酸氢钾(亚硫酸盐)
• 焦亚硫酸钾(亚硫酸盐)
• 亚硫酸氢铵(亚硫酸盐)
下拉菜单中推荐的与鸡蛋、牛奶和小麦相关的酿酒化合物将保持不变,因为它们已经明确提及了可能引起过敏或不耐受的物质:鸡蛋清、鸡蛋溶菌酶、牛奶酪蛋白和小麦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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